認識精神疾病診斷分類的方法

文 / 林聰仁 臨床心理博士 認識精神疾病診斷分類的方法 精神分類的診斷目前以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 (DSM) 與 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Related Health Problems (ICD) 作為精神疾病的診斷分類。 DSM 系統起源於 1952 年,為美國精神醫學會命名及統計委員會所制訂,也是最早專屬於臨床用途的精神疾患分類手冊;而後 1968 年更改為第二版, 1980 年發展至第三版,目前精神科臨床使用為第五版 DSM-V 。而 ICD 也是目前精神科診斷上常使用之分類工具,為世界衛生組織所制定,相較於 DSM 系統, DSM 第一版為 ICD-6 的變形。 兩者同樣對精神疾病有類似的假設,是以醫學觀念描述精神疾病的症狀 ( 特殊性 ) ,並將疾病以一系列的行為或症狀分辨出來。但隨時代變遷,兩者在臨床分類上皆對臨床關注焦點有所增減,部份過去認為是精神疾患之”病症”可能在改版後不再是精神疾病,當然也有些疾病診斷標準有所異動甚至有新興之精神疾病。 無論是 DSM 系統或是 ICD 系統皆擁有過去的臨床實徵証據與統計資料作為後盾,但臨床上使用 DSM 或是 ICD 做分類的主要目的,亦即將病人”區分”為可以辨識的個體,讓臨床工作者可以藉此彼此溝通減少訊息傳遞的訊息遺漏,當醫護人員知道病人所擁有的疾病類別即可”安心”的處理或不處理其病人。 甚者,有些保險機構甚至以分類後的結果作為保險給付的標準。我們可以確信的是,分類的確省去許多溝通時間,但也未考量個體之特殊性下將人做分類,或許,分類只是讓我們更安心於目前所面對的未知事物。 但是,人可以分類嗎?這問題或許困擾的許多精神醫療的工作者,所有的精神醫療工作者均承認人有其特殊性,目錄式的分類並沒有辦法將個體的特殊性表現出來,許多的特殊性甚至會讓分類者疑惑到底要將”病人”分到哪一類去。當病人無法分類時,處理的方法即又回到沒有分類系統的操作方法,盡力降低可以見得的症狀。 筆者參與精神醫療之初,認為分類手冊乃精神醫療聖經,也曾以自己分類正確 ( 與大多數人相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