認識精神疾病診斷分類的方法


/林聰仁 臨床心理博士
認識精神疾病診斷分類的方法

精神分類的診斷目前以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 (DSM)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Related Health Problems (ICD)作為精神疾病的診斷分類。

DSM系統起源於1952年,為美國精神醫學會命名及統計委員會所制訂,也是最早專屬於臨床用途的精神疾患分類手冊;而後1968年更改為第二版,1980年發展至第三版,目前精神科臨床使用為第五版 DSM-V。而ICD也是目前精神科診斷上常使用之分類工具,為世界衛生組織所制定,相較於DSM系統,DSM第一版為ICD-6的變形。

兩者同樣對精神疾病有類似的假設,是以醫學觀念描述精神疾病的症狀(特殊性),並將疾病以一系列的行為或症狀分辨出來。但隨時代變遷,兩者在臨床分類上皆對臨床關注焦點有所增減,部份過去認為是精神疾患之”病症”可能在改版後不再是精神疾病,當然也有些疾病診斷標準有所異動甚至有新興之精神疾病。

 無論是DSM系統或是ICD系統皆擁有過去的臨床實徵証據與統計資料作為後盾,但臨床上使用DSM或是ICD做分類的主要目的,亦即將病人”區分”為可以辨識的個體,讓臨床工作者可以藉此彼此溝通減少訊息傳遞的訊息遺漏,當醫護人員知道病人所擁有的疾病類別即可”安心”的處理或不處理其病人。

甚者,有些保險機構甚至以分類後的結果作為保險給付的標準。我們可以確信的是,分類的確省去許多溝通時間,但也未考量個體之特殊性下將人做分類,或許,分類只是讓我們更安心於目前所面對的未知事物。

但是,人可以分類嗎?這問題或許困擾的許多精神醫療的工作者,所有的精神醫療工作者均承認人有其特殊性,目錄式的分類並沒有辦法將個體的特殊性表現出來,許多的特殊性甚至會讓分類者疑惑到底要將”病人”分到哪一類去。當病人無法分類時,處理的方法即又回到沒有分類系統的操作方法,盡力降低可以見得的症狀。

 筆者參與精神醫療之初,認為分類手冊乃精神醫療聖經,也曾以自己分類正確(與大多數人相同判斷)而欣慰,但是,當我們以非個案角度的”他者”姿態來對一個人的行為、想法做獨斷的分類,是否如同相信地是平的太陽是繞著地球轉的那樣,成為一時之說?的確讓人玩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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